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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音乐版权的法律保护探析
时间:2018-05-16   来源:

 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上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版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版权分类很多,数字音乐版权是版权的一个细分版块。数字音乐是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应用一路高歌猛进,呈现出生机勃勃的发展局面,但由于我国版权法律制度不完善、音乐版权意识薄弱,致使侵权盗版现象时常出现,因此,加强数字音乐版权的法律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数字音乐版权的内涵

  数字音乐是对通过数字技术制作、存储和传播的音乐艺术的统称。其本质上是一系列的数字信号,通过专门的仪器或设备播放出来的音频数字信号。数字音乐的内容、形式和种类更加丰富多彩,传统音乐的音色及形式受表演者声乐素养和声乐器械的限制,而数字音乐可通过电子设备或多媒体软件进行合成,音色、音调和音高可以随意调整。同时数字音乐的传播依赖于多媒体网络,无需现场表演或制作唱片,通过多媒体网络就可以实现传播,复制成本低。并且数字音乐的格式基本兼容所有多媒体设备,使人们能够随时随地享受音乐艺术,这是数字音乐迅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规定,数字音乐的版权拥有者主要为歌词作者、配乐作者、表演者和发行公司四个权利主体。依据我国法律精神、参照过去数字音乐侵权案件的判例,可以确定数字音乐版权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数字音乐版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狭义上的数字音乐版权)、数字音乐的发行权、数字音乐的播放权、数字音乐的网络传播权、数字音乐的表演权和录制权、数字音乐的广播电视组织权等。

  二、我国数字音乐版权法律保护现状

  随着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多媒体设备的大规模应用,数字音乐仿佛一夜风靡全国。随着数字音乐的兴起,促进了人们版权意识的加强,版权保护政策也进一步完善。2001年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内容;2013年北京市版权局推出《数字音乐版权收入倍增计划》,推动我国数字音乐向收费商业模式转变;2015年国家版权局颁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纠正了我国长期存在的非法使用未经授权音乐作品的问题。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工作正经历从无保护到部分保护再到全面保护阶段,数字音乐产业正迈向正版化、国际化的发展道路。

  由于历史等原因,我国在音乐版权保护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长期以来,音乐版权保护制度没有形成,人们缺乏必要的版权保护概念和意识。新中国成立后,人们物质生活条件极度匮乏,没有形成足够的版权意识,大部分音乐作品没有向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在改革开放后,没有建立起版权法律保护制度,致使版权盗版现象突出,盗版行为一度成为人们文化消费的主流模式;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音乐产业的极大发展,由于版权意识的缺失,新媒体技术的应用反而使盗版行为变得更加猖狂。虽然政府部门意识到了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并对盗版现象提出一些治理措施,但并没有彻底解决我国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问题。

  三、数字音乐版权法律保护难点

  (一)数字音乐的网络技术特性,增加了版权保护的复杂性。数字音乐创作和传播的最大助力是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任何信息数据在网络中都具有极强的虚拟性和隐蔽性,这为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增加了难度。数字音乐具有可复制性,从本质上讲,数字音乐就是一堆信息数据,网络盗版操作难度低,简单的复制粘贴即可完成整个盗版操作。数字音乐具有快速传播性。网络技术改变了音乐的传播方式,由之前的磁带、CD传播转向了网络传播,人们通过网络就可任意下载,这为盗版提供了极大便利性。数字音乐具有技术挑战性,现代网络技术日新月异,为数字音乐的创作和传播带来全新特点,云计算技术的应用将给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带来全新挑战,如何加强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将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二)数字音乐版权意识薄弱,制约了版权保护的主动性。在数字音乐领域,版权保护依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对于数字音乐传播平台而言,为牟取最大商业利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就把一些音乐作品上传至网站,供人们免费收听和下载,这种行为助长了盗版的不正之风,损害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对音乐消费者而言,很多人对数字音乐版权问题一知半解,对数字音乐版权问题认识薄弱,出于节省开支的原因,从数字音乐平台免费下载盗版音乐;对于音乐版权所有人而言,未被授权的音乐被上传至网络,因维权意识淡薄,缺乏维护版权的主动性,这在很大程度上放任了盗版现象的发生。

  (三)数字音乐版权法律不完善,制约了版权保护的全面性。数字音乐版权之所以没有得到有效地保护,根源在于版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健全。虽然我国出台了《著作权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但就数字音乐版权保护而言,它具有网络制作和传播的新特性,原有的版权保护体系跟不上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实际需要,面对数字技术的冲击,没有对相关法律法规做出迅速调整,许多法律条款模糊不清,这为音乐盗版提供了可乘之机,许多音乐平台借机避开条款限制,任意上传未经授权的数字音乐作品,损害了数字音乐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完善数字音乐版权的法律保护路径

  (一)加强数字音乐版权普法宣传,构建版权保护的环境体系。提高人们的版权保护意识,是推动数字音乐产业健康发展的基石。加强数字音乐版权法律保护,一方面要从音乐产业从业者、音乐传播平台做起,保护知识产权,坚守法律底线,构建健康、开放、和谐的数字音乐产业生态圈,营造遵守法律、尊重创作的数字音乐版权生态环境,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的数字音乐版权授权和运营模式,促进数字音乐的全面授权和广泛传播。另一方面要针对终端用户的侵权问题,需要对消费者进行版权普法宣传教育,建立多层次数字音乐版权宣传途径,引导消费者树立良好的版权意识,提高大众对合法音乐下载和付费获取音乐服务的认识,形成自觉抵制盗版产品与行为的环境氛围。

  (二)加强数字音乐版权立法工作,构建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法律法规是版权保护最根本、最可靠的武器。实现数字音乐版权法律保护,一方面要完善版权立法,健全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基于数字时代音乐版权保护的实际情况,针对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新问题,明确数字音乐版权的概念、形式及保护措施,确定权利主体的授权定义和具体范围,完善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法律法规,使版权保护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优化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制度,构建适宜的侵权赔偿模式。针对版权维权成本过高问题,应建立数字音乐版权纠纷调解机制,简化被侵权者的诉讼程序,缩短版权纠纷解决周期,降低维权成本,规范行业市场秩序,为数字音乐发展营造一个安全的法律保障体系。

  (三)加强数字音乐版权执法力度,构建版权保护的管理体系。一是要严厉打击盗版,加大处罚力度。要针对市场上出现的音乐盗版和侵权行为,及时亮出法律利剑,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提高盗版的违约成本。二是强化对数字音乐版权的技术保护。针对数字音乐领域出现的新问题,要利用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来维护数字音乐版权,从技术上防止非法复制,实现对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三是完善网络版权的监督管理,整合数字音乐版权市场。建立全国性数字音乐版权公共服务平台,供人们在线登记、在线交易、在线监督,在线管理,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网络化的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体系,促进数字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