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为标准“走出去”铺路
时间:2016-11-25 作者:
0.01与0.1之间的差距有多大?一般人或许会认为只是毫厘之差,但对技术要求极高的标准而言,这细微的差别就会造成很大的损失。
“盗版标准带来的危害非常大,还会误导消费者,亟待加大版权保护。”11月8日,在厦门举行的标准推广与版权保护推进会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称国家标准委)副主任郭辉介绍,我国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常任理事国。近年来,多部门联合协作,打击标准盗版取得很大成效,如“上海王某等利用互联网销售侵权盗版ISO标准案件”被列入2013年“剑网行动”十大案件,百度文库等积极配合删除50万个盗版标准,得到国际组织的认可。但同时,标准版权保护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引发业界热议。
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标准“走出去”,才能带动产品、装备、服务“走出去”,提升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郭辉指出,目前,各国都在加快标准推广步伐,新的格局正在形成。我国要做好标准的推广和版权保护工作,加快标准化法的修订工作,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发出“中国声音”。
版权保护推动标准“走出去”
做好版权保护工作,才能为标准“走出去”铺路。对于标准版权保护的国际与国内冲突,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前庭长蒋志培表示,国际上都是用版权法来保护标准的,如果在国内标准得不到保护,如何“走出去”?因此,我国在海外推广标准时,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2008年,由中国标准出版社等16家标准出版机构自发组建的标准出版机构自律维权发展联盟在北京成立。国家标准版权工作组办公室主任白德美介绍,这是一个由各个部委下属的涉及标准出版的出版社成立的联盟,至今已有21家出版社加入。标准发展联盟内部进行合作,资源共享,联合打击标准侵权盗版,目前他们正在打造中国正版信息服务平台。去年7月,应ISO邀请,国家标准版权工作组办公室成员参加了在新加坡举办的ISO地区版权政策研讨会,现场介绍中国国家标准维权和打击侵权盗版的经验,获得ISO和国外标准化机构参会代表的广泛肯定和高度赞赏,并把我国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向各成员国推广。
据了解,目前版权保护推动我国标准的国际推广已初显成效。国家标准委国际部副主任郭晨光建议,中国标准在海外推广中,一定要有相应的版权保护规定,以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授权使用是把中国标准推向海外的一个有效做法。他表示,国家标准委将进一步完善标准“走出去”相关政策和办法的研究,如标准在海外授权使用的版权政策,争取加大经费投入等,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
标准版权如何保护引争议
ISO、IEC都是全球性的非政府组织。这些国际组织高度重视版权保护,并通过标准销售收益等保持其运行发展。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ISO在《ISO出版物版权、版权使用权和销售的政策和程序》(2012年版)中规定,ISO出版物和其他产品,包括其整体内容,以及任何得到国家采标的标准,都具有独创性和独特性,因此,它们都是受到版权保护的。ISO是ISO出版物及其他产品和相关元数据的唯一版权持有者;ISO向每个成员授予非排他的、可转让的、无限制的许可权。
在我国,标准版权保护引起较大争议。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规定,强制性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推动公益类推荐性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而对于非公益类的推荐性标准,目前有部分采取收费的形式。在我国的标准化法修订过程中,有人提出推荐性标准也属于政府信息,不属于版权保护范围,应主动公开。但在1999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标准出版社与劳动出版社侵权纠纷案的答复中提到,推荐性国家标准具有创造性的劳动成果属性,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孝霖代理了大量的标准纠纷案件。近日,他还联合10家出版社就两家国外数据公司传播其出版的标准的行为提出诉讼。他认为推荐性标准是有著作权的,公开推荐性标准不等于放弃版权。他建议应建立标准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院教授柳经纬认为,标准公开是基于标准的规范性,但标准不属于公共产品,标准公开应尊重标准著作权人的意愿。
研讨会上,有业界人士指出,互联网环境下,因为有大量盗版的存在,标准公开就等同于免费公开。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前庭长蒋志培博士认为,可以用技术手段控制标准公开遭受盗版的问题。他建议对标准进行分类,如法律条文类与技术规范类可以采取不同的政策来处理,在购买时应与标准组织协商公开事宜。
作者:窦新颖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