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4月21日发布了《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以下简称“裁判标准”),该裁判标准首次确定了音乐作品法定赔偿的最低标准,并首次明确直播中侵犯音乐版权的行为责任主体包括“主播人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2019年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及2019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并发布了《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问题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指导意见》中称,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音乐作品非免费现场表演,每首音乐作品将赔偿不少于3000元。
4月23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京举行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新闻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副局长何志敏、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围绕《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以下简称《北京条约》)的缔结和生效,于慈珂强调,《北京条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在我国缔结、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北京条约》的缔结和生效是中国版权事业的里程碑,是惠及全球表演者的新起点,将全面提升国际社会对表演者的保护水平,推动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和视听产业发展。
近日,北京发布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标准以及音乐作品公布赔偿标准,正式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
其中对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视频类作品、制品等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做出规定。第三章为音乐作品法定裁判标准,其中明确,主播人员未经许可在网络直播中播放或演唱涉案音乐作品,根据主播人员的知名度、直播间在线观看人数、直播间点赞及打赏量、平台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明确公开现场表演、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和广播音乐作品等的侵权赔偿标准。
据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于4月26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届时,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介绍,现行著作权法是1990年9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01年、2010年进行了两次修正,规定了我国著作权保护领域基本制度,对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保护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强著作权保护工作。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深化,著作权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通过修改完善著作权法予以解决。
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根据实践发展需要修改有关概念表述,新增有关制度措施,以适应新技术发展和应用对著作权立法的新要求,解决现行法律规定难以涵盖新事物、适应新形势等问题。
二是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处和追责力度。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是加强与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衔接,对有关表述作了修改完善。
同时,为落实我国近年来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义务,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出租权的对象、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完善了有关作品合理使用和表演者权利的规定,并增加规定了录音制作者的广播获酬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