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作品版权保护亟待提升
时间:2021-12-08 作者:中国经济时报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发展,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新《著作权法》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并引入了视听作品的概念。与此同时,在侵权治理方面,著作权侵权行为也呈现出新型化、复杂化、高技术化等特点。特别是在短视频平台,以影视剧为代表的视听作品的侵权内容呈现出更为复杂的局面。”华东政法大学党委书记郭为禄近日在华东政法大学举行的“新著作权法视野下视听作品版权保护”研讨会上如是表示。
在此次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围绕“视频行业发展版权新挑战”“司法创新与版权侵权治理”“技术应用与版权侵权治理”等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讲席教授孔祥俊认为,法律标准需要随着技术发展不断调整,面对短视频侵权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领域的新问题,著作权法和司法解释有足够灵活的适用空间,但需要审时度势地加以具体适用。首先,一定要看到法律不断强化平台义务和加强权利保护的大趋势。其次,注意义务等需要与技术发展相匹配。再次,平台版权保护的责任需要与自身的获利情况相平衡,获利多则责任大。
短视频行业版权面临新挑战
近年来,短视频行业内容版权侵权的频发与算法推荐技术应用息息相关。目前,短视频平台利用算法推荐进行内容推送,包含了大量的编辑、推荐、主页设置频道、合辑等内容干预行为,早已不再是一个简单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成为了内容分发平台。
“短视频平台的责任不能局限于简单的‘通知删除规则’,需要提高相应的注意义务。”爱奇艺法律部高级总监胡荟集表示。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庭庭长谭海华表示,算法之下平台责任规则的认定,从宏观角度看,需要关注利益平衡的问题,即版权人、信息传播者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从微观层面,则需要关注平台过错标准的判断,特别是涉及到的具体考虑因素。比如是否在显著位置推荐了热播剧、电影等明显侵权内容,是否对这些明显侵权内容进行了高频率的推荐,是否有意规避了侵权标签等。当出现这些因素时,平台可能被认定为对侵权事实的应知进而承担责任。
短视频平台治理势在必行
“视频分享平台已经实现了通过算法对内容的一定控制,不再属于技术中立,应当课以更高的注意义务。在侵权治理上,视频分享平台应当建立过滤机制,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并不断完善‘通知删除规则’。”上海广播电视台版权资产中心副主任姚岚秋表示。
对于如何认定短视频平台过错,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谢惠加指出,第一,应考虑具体的平台商业模式和上传短视频的用户类型和用户行为。对于商业性用户,平台应承担更高的审查义务。第二,应进一步明确平台的注意义务,包括算法设计的注意义务和内容过滤义务。第三,通知删除规则应丰富“必要措施”的类型。对于商业用户,平台即使不存在“应知”情形,所采取的措施也不应仅限于删除、屏蔽,应该采取更为有效的防止进一步侵权行为的必要措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郭禾认为,视频分享平台的责任认定,涉及到平台是否进行了人为干预、是否施加了内容编辑、是否需要进行内容过滤等一系列问题,但最终要回归法理层面平台过错的判定上来,或者说法律需要确立怎样的平台注意义务程度。
在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李雨峰看来,目前,长短视频行业出现的三大趋势值得关注。一是利用算法技术监测涉嫌侵权信息,发送侵权通知,处置涉嫌侵权信息已经成为业界的常态。二是在版权人维权需要的推动下,研发和引入各种算法保护系统,主动监测或者拦截侵权信息已成为业界的惯常做法。三是网络平台已经有能力利用算法技术主动监测、拦截涉嫌侵权信息,该项权能已经被国家版权部门所要求,成为各项网络版权专项行动执法的工作举措。此外,算法技术的应用下,如果要继续维持“通知删除规则”,平台主观状态的认定也需要作出一些调整,需要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算法系统对算法通知的接受,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知道。
“在当下各界高度关注的长短视频之争中,需要防止利用所谓的技术中立幌子从事版权侵权之实的行为,任何一个行业的崛起和迭代,都不能以牺牲另一个行业为代价。当下唯有积极贯彻知识产权强保护的基本理念,才能不断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作热情,为我国从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