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入明确指令,DeepSeek、豆包等AI工具不仅可以自动撰写文章、报告、诗歌等文本,而且可以生成图像、视频、音乐等。但随之而来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的著作权归属问题,逐渐引发社会各界热议。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涉及AI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再次将这一热点引入公众视野。
AI生成内容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其著作权主体如何判定?如何在技术进步与法律适配之间找到平衡?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
独创性之辨:AI生成内容能否称为作品
2023年2月,在上海从事艺术设计的林晨利用人工智能软件,通过输入提示词进行文生图创作,并使用修图软件进行多轮设计修改,最终形成《伴心》图。2024年,他发现这幅作品被两家公司用于网络宣传。沟通未果后,林晨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定,《伴心》在场景、环境、色彩等方面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此案之前,北京、武汉等地也出现过多起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法院在上述案件中认定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关键在于该内容在生成过程中是否融入了人类的智力投入和独创性表达。
AI生成内容能否被认定为作品,是讨论著作权归属的基础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室主任管育鹰认为,AI生成与AI辅助创作是两个不同概念。前者是AI系统依据输入指令,按照算法逻辑进行数据处理后自动输出信息的过程;后者则是将AI作为使用者的创作工具。当前关于AI生成内容著作权归属的初步共识是:输入简单、平庸的提示词所输出的生成物不构成作品;而存在争议的是,若向AI系统输入相对复杂、体现一定创意的提示词,并通过不断修改后输出的内容,是否可被认定为作品?若是,提示词与修改选择需复杂到何种程度?著作权人究竟是谁?侵权责任又该如何认定?
著作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山东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青年学者逯达认为,根据这一规定,独创性是判断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的实质性标准。随着技术发展,AI生成内容在某些情况下确实表现出独创性特征,因此,这些内容应被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归属之争:谁是AI创作的真正作者
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需要在“人类创作主体性”与“技术创新激励”之间寻求平衡。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如果AI生成的独创性内容被认定为作品,其著作权归属问题在学界仍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提出“贡献论”来明确著作权归属:若有约定,按约定处理;若无约定,则依据用户、服务提供者等主体在创作过程中的贡献进行利益分配。也有学者主张赋予AI拟制的法律人格,其自主生成的作品著作权应归属AI所有。逯达赞同后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将AI视为类似法人的新型拟制法律人格,通过设立代表人制度以弥补其意志能力不足的问题,这是解决著作权归属争议的合理路径。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珉川认为,既不能虚构人工智能在著作权法上的主体性地位,也不能忽视人类在创作过程中发挥的关键作用。著作权的取得源于人类作者的实际创作行为。无论创作方式如何新颖,产生法律意义和规范价值的主体始终是人类。因此,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的自然人应为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人。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聂洪涛也认为,在弱人工智能阶段,AI本质上仍是创作工具,其生成内容的独创性来源于人类对算法参数的设定、数据素材的筛选及输出结果的干预。因此,著作权应归属于实际作出实质性创作贡献的自然人或法人,即通过指令输入、参数调整或成果筛选等方式深度参与创作过程的主体。
管育鹰也强调,若无足够证据证明人类在使用AI工具生成内容过程中投入了智力劳动或进行了独创性表达,该内容一般不构成作品。主张作品归属权利的人,应提供充足证据,如创作草图、修改润色过程等,以证明其对生成内容的实质性贡献。如果无法提供原始草图等证据,而是通过输入提示词后反复调整修改生成,且修改内容具有独创性,也可就该部分内容享有著作权。但此类演绎作品的著作权行使,不得损害AI系统所调用原始作品的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聂洪涛认为,在现有理论争议中,“开发设计者说”忽略了使用者在具体创作过程中的实时干预,可能导致重复保护;而“拟制人格说”则由于AI缺乏责任能力与伦理意识,难以被实践接受。在开发者与使用者分离的情况下,可通过合同约定明确权利归属,既尊重市场主体间的合意,也避免因法律空白引发权属混乱。
边界之问:以“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为基础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在AI生成内容的保护上尚无明确规定,应当如何界定AI创作的保护边界?在采访中,多位学者表示,应以“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为基础,结合技术特性重构著作权法的适用规则,在激励创新与保护原始权利之间建立动态平衡。
管育鹰认为,今后将不断涌现通过简单提示词生成的AI内容,若将这些算法自动运行的结果一概视为作品并赋予著作权保护,既不符合鼓励独创性智力成果的立法初衷,也易在实践中引发大量纠纷。应坚守“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即便提示词具有一定创意,也不足以认定其生成物为作品,进而主张著作权。然而,若使用人输入自有的原创素材,借助AI辅助创作形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或基于他人作品经AI反复提示、编排、调整后生成具有独创性的演绎内容,亦可获得相应的著作权保护。对于AI辅助创作的保护边界,即便立法暂未完善,也可依据现行著作权法原理加以判断。但由于当前司法裁判标准尚不统一,仍需更明确的制度指引。此外,若AI生成内容涉嫌侵权,亦应厘清AI系统开发者、运营者与使用者之间的责任承担机制。
聂洪涛认为,可从三方面界定AI生成内容的保护边界:第一,以“人类实质性智力投入”为标准,判断AI生成内容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第二,建立AI生成内容“合理使用”的豁免机制,在著作权立法中明确AI出于训练目的对公开数据的非商业性使用应视为合理使用,以平衡技术发展与权利人利益;第三,构建“技术措施+法律标识”双重机制,利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为AI生成内容创作过程存证,同时强制标示“机器生成”属性,防止混淆AI生成与人类创作的边界。
制度之思:为技术之翼系上法律缰绳
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将深刻影响AI产业发展与社会创作生态的演进方向。“建立契合现代技术条件下内容产品生产方式和生产力发展的著作权制度,有助于促进相关生产要素投入,推动创作活动繁荣。”徐珉川认为,对于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和AI生成内容涉及的著作权侵权风险,现有法律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可提供应对。但随着AI技术深度介入创作实践,围绕算法训练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数据权利人、AI服务商、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仍有大量理论与实践问题亟待明确。目前,更需法学研究者与司法实践者深入理解AI技术的运作逻辑与商业生态,准确把握产业各方真实利益诉求,从创作实践出发探索合理、合法的著作权解释路径。
“推进著作权制度完善的本质,在于在技术变革中坚守‘激励人类创作、促进知识传播’这一立法宗旨,并通过动态调整权利边界,实现技术创新与人文价值的统一。”聂洪涛认为,应通过精准划定“机器工具性”与“人类创造性”的边界,既充分释放AI技术红利、降低创新成本,又保障人类创作在著作权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从而实现“技术进步—创作激励—文化繁荣”的良性循环。他建议构建“工具属性界定—权利弹性配置—伦理边界守护”的动态平衡机制。首先,将人类创造性贡献确立为作品认定的核心要素;其次,建立“分层保护”与“合理使用”制度,对非商业性AI训练数据适用合理使用原则豁免,对商业性数据则通过授权协议或法定许可保障原始权利人利益;最后,加强技术伦理与法律规制的协同,通过强制标明“AI生成”属性、实施文化影响评估等机制,防范AI创作对人类文化的替代冲击。
逯达提出,应构建AI生成作品保护的特殊原则,将具有独创性的AI生成内容纳入作品范畴,并明确具体认定标准;可探索赋予AI拟制法律人格以解决权属争议,建立著作权归属的判断依据;同时,需明确投资者、设计者、使用者等主体之间的权利分配与利益协调机制。
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既是技术进步与法律适配之间矛盾的集中体现,也折射出平衡人类创作主体性与推动技术创新激励的深层命题。在算法与灵感的交汇处,法律的使命不在于偏袒其一,而应为人类智慧与技术进步架起共生共荣的桥梁。唯有既守护人类创作的火种,又为技术之翼系上法律的缰绳,才能在数字文明的星空下延续人类创意的恒久光芒。